条款和条件
所有客房和套房的价格均为每人每天的价格。
单人入住双人房:每日至少加收 35% 的费用
折扣:房间内第三人(2 位全价成人)可享 20% 折扣。
儿童折扣(房间内第三位客人起):
- 6岁以下儿童:50%
- 6至16岁儿童:30%
- 2岁以下儿童:每晚45欧元(含婴儿床)
预订:预订和取消仅接受书面形式。
订金:对于已确认的预订,我们要求支付预订价格的 30% 作为订金。
温馨提示:建议您购买我们的旅行取消保险。如果您因正当理由无法出行,该保险可保障您免于支付取消费用。如果您未购买旅行取消保险,您的订金将不予退还。
短期住宿附加费:(最多 3 晚)+5%
禁止携带犬类及其他宠物。
入住和退房:您的度假屋将于抵达当日下午 2 点起可供入住。如果您预计晚上 7 点后抵达,请提前告知我们。退房时间为离店当日上午 10 点前。延迟退房和提前入住:视房态而定,需提前预约并支付额外费用。
取消:如需取消预订,我们保留收取以下取消费用的权利(参见条款和条件第 7 条)。
| 最多提前91天 | 90至31天 | 30至15天 | 14至8天 | 过去7天 |
| 无取消费用 | 30% | 50% | 80% | 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7条,成本降低100%。 |
使用代金券预订的行程一般不可退款。
CIN:IT021085A19R3JPP2D
此外,**我们参照现行有效的《瓦尔加尔德纳旅游协会旗下住宿场所通用条款及条件》**作为住宿合同的基础。上述取消政策优先于下文第7条所述的取消政策。
瓦尔加尔德纳旅游协会旗下住宿场所通用条款和条件
本通用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条款”)规范住宿提供方与客人及/或合同伙伴之间因住宿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款不排除住宿提供方与客人及/或合同伙伴之间的特别协议,如有疑问,以特别协议为准。但任何此类特别协议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建议客人和/或合同伙伴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特别注意其中的规定。
第一条(定义)
1.1.“住宿提供者”或“住宿场所”是指向客人提供收费住宿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或企业。
1.2.“合同方”是指代表客人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公司或企业,无论其是以客人身份、代理人、中间人身份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1.3.“客人”是指使用住宿的自然人。如果客人并非合同伙伴(例如,同行旅客),则本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
1.4.“住宿合同”是指住宿提供者与客人和/或合同伙伴之间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受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预订)
2.1. 通过下单/预订,合同方声明,如果住宿合同订立,则其本人以及任何其他客人均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并且进一步声明其已获得授权代表订立住宿合同的客人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
2.2 住宿提供商提供的报价有效期为1天。此期限过后,报价将失效,因此所列的空房情况和价格也将失效。
2.3. 住宿提供方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预订,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合同方指定的地址发送预订确认函(说明入住日期、预订服务和总价)。
2.4. 建议合同方仔细核对预订确认信息,如发现任何不准确或不完整之处,应立即直接联系住宿提供方。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
3.1. 住宿合同通过住宿提供方接受订约方的订单而订立,特别是通过按照第 2.3 条规定发送预订确认函而订立。
3.2. 住宿提供方有权在合同一方根据《瑞士民法典》第1385条支付订金作为确认的前提下订立住宿合同。在此情况下,住宿提供方有义务在接受合同一方的书面或口头预订之前告知其所需的订金金额。如果合同一方同意支付订金(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则住宿提供方在收到合同一方同意支付订金的声明后,住宿合同即告成立。
3.3. 首付款是约定费用的一部分。
3.4. 如果订金未在 10(十)天内支付,住宿提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住宿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有权根据第 7 条规定要求支付取消费用。
3.5 住宿合同完成后,客人将获得南蒂罗尔上阿迪杰游客通行证/瓦尔加尔德纳游客通行证/移动卡(以下简称游客通行证),根据南蒂罗尔省政府第 732/2022 号决定,该通行证在其整个住宿期间有效,从抵达当日 0:00 至离开当日 24:00 有效。
3.6 游客通票包含在南蒂罗尔公共交通网络覆盖区域内使用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因旅游机构而异的其他服务。详细信息请访问:suedtirol-guestpass.info
3.7 南蒂罗尔省游客通行证的唯一运营方是交通出行联盟(Mobility Consortium),该联盟于2022年11月16日根据上述省议会决议,由南蒂罗尔旅游组织协会(LTS)指定为统一协调机构。游客通行证的附加服务详情及使用条款将由负责签发和管理游客通行证的第三方提供。详细信息请访问:suedtirol-guestpass.info
第四条(费用)
4.1. 除非另有约定,住宿报价均为每人每天。
4.2. 任何额外服务(健康、体育活动、短途旅行等)的价格将由住宿提供商以单独的价目表的形式公布。
4.3. 住宿提供方有权对短期住宿收取固定或百分比附加费,该费用将在合同订立前告知合同方。
第五条(住宿的开始和结束)
5.1. 除非另有约定,客人有权在抵达当日下午 2 点入住预订的住宿。
5.2. 租住的房屋必须在退房当日上午10:00前由客人腾空。如客人未按时腾空房屋,且双方未另行达成协议,则房屋提供方有权收取额外一天的房费。
第六条(改签;延期停留;提前离境)
6.1. 如果合同一方希望更改已确认的预订,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宿提供方提出相应的请求,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请求。
6.2. 住宿提供方保留根据房源情况接受或拒绝改签请求的权利。无论如何,改签均构成对原住宿合同的取消,并由此订立新的合同,产生所有相关的法律后果。
6.3. 住宿提供方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收取任何取消费用的权利。
6.4. 如果住宿提供者打算根据第 6.3 条行使权利,则必须在重新预订完成之前通知合同伙伴。
6.5. 缔约方无权要求延长住宿期限。如果缔约方及时通知其希望延长住宿期限,住宿提供方可以同意延长住宿合同,但住宿提供方没有义务这样做。
6.6. 若客人因不可预见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特殊情况(例如,暴雪、洪水等)导致所有离境途径受阻或无法使用,从而无法在离境当日离开住宿,则住宿合同将自动延长至客人无法离境为止。仅当客人因特殊天气状况而无法充分利用住宿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时,方可减免此期间的费用。住宿提供商有权收取至少相当于淡季通常价格的费用。
6.7. 若客人提前退房,则仍需支付整个合同期或整个安排的全部费用。即使客人未使用所提供的服务,也不扣除任何费用。
第七条(住宿合同的取消——取消费用)
7.1. 在客人约定的抵达日期前 91 天,所有合同方均可无理由且不支付任何取消费用地解除住宿合同。
7.2. 在第7.1条规定的期限之外,合同一方可以书面声明解除住宿合同,但须支付以下取消费用:
- 到达日期前 90 至 31 天:支付套餐总价的 30%;
- 到达日期前 30 至 15 天:支付套餐总价的 50%;
- 到达日期前 14 至 8 天:支付套餐总价的 80%;
- 在抵达日期前7天内,如果客人未入住,则需支付套餐总价的100%,但需扣除住宿提供商因客人未使用服务而节省的成本,或将预订房间出租给其他客人所获得的收入。只有在客人未入住时住宿提供商已全部订满,且房间因客人取消预订而可以出租给其他客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节省的成本。对方有责任证明这些节省的成本。
7.3. 已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将用于抵扣应付的违约金。
第8条(缔约方和客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通过签订住宿协议,合同方或客人即获得对所租房间的常规使用权、住宿场所通常无需特殊条件即可向客人开放的设施以及常规服务。客人承诺遵守并执行现行有效的住宿规则。
8.2. 合同一方有义务在离境前支付约定的费用,以及因他本人和/或陪同他的客人使用额外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8.3 住宿提供方没有义务接受非现金支付或外币付款。如果合同一方拟以非现金或非本国货币支付费用,则其有责任在签订合同前向住宿提供方咨询可用的支付方式。如果住宿提供方接受外币或非现金支付,则合同一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第九条(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
9.1. 住宿提供方有义务提供与其标准相符的约定服务。
9.2. 如果对合同伙伴而言合理,住宿提供者可以为合同伙伴或客人提供合适的替代住宿(同等质量),特别是当偏差较小且有客观理由时。
9.3. 如存在第 9.2 条意义上的正当理由,例如,合同所涵盖的场所已无法使用,已入住的客人延长了住宿时间,出现超额预订,或者其他重要的运营措施需要采取此步骤。
9.4. 如前文第 9.2 条所定义,提供替代住宿。 9.3. 此项替代住宿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住宿提供方承担。
9.5. 如果客人要求在客房内或在非正常时段(晚上8点后至早上6点前)提供服务,住宿提供商有权收取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必须在客房价格表中列明。住宿提供商也可能出于运营原因拒绝提供此类服务。
9.6. 住宿提供者有权随时开具服务发票或中期发票。
9.7. 根据《瑞士民法典》(ZGB)第2760条,旅店经营者对客人提供的服务和货物的债权优先于客人带入住宿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物品,前提是这些物品仍位于该场所内。因此,如果另一方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拖欠款项,旅店经营者有权要求扣押上述物品。
第十条(带入和移交的物品)
10.1. 根据瑞士民法典第 1783 条,住宿提供者对客人带入住宿场所的任何物品的损坏、毁坏或被盗负有责任。
带入住宿场所的物品将被视为:
-
客人入住期间存放在屋内的物品;
-
旅店老板在客人入住期间,将物品妥善保管在住宿场所外的物品;
-
旅店老板在客人入住前后合理时间内妥善保管的物品,无论是在住宿场所内还是场所外。
10.2. 对于带入场所的物品,赔偿责任仅限于损坏、毁坏或被盗物品的价值,最高不超过一天住宿价格的一百倍。
10.3. 如果客人带入住宿场所的物品因客人的过错而损坏、毁坏或被盗,住宿提供者应承担超出第 10.2 条规定范围的责任。
10.4. 住宿提供者的责任是无限的:
-
当物品交给他保管并且他接受了这些物品之后;
-
如果他拒绝收缴他有义务收缴的物品。
10.5. 旅店老板有义务接受客人赠送的证券、现金和贵重物品;只有当这些物品是危险品,或价值、体积或尺寸与旅店的性质和经营方式不成比例时,老板才能拒绝接受。旅店老板可以要求客人将物品装在封闭密封的容器中。
10.6. 若损坏、毁坏或盗窃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住宿提供方不承担责任:
-
来自客人、其同伴、仆人或访客;
-
由于不可抗力;
-
就事物的本质而言。
10.7. 任何带入场所的物品发生损坏、毁坏或被盗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住宿提供方报告。
第11条(动物)
11.1. 只有在事先获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特殊费用,才能将动物带入住宿场所。
11.2. 携带动物的客人有义务在入住期间妥善照料该动物。
11.3. 客人有责任确保动物健康并符合所有兽医要求。
11.4. 客人须对因其携带的动物进入住宿场所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向住宿提供方承担责任。这尤其包括住宿提供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任何赔偿。
11.5. 沙龙、公共休息室、餐厅和康体区内不允许携带动物。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除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住宿提供者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客人无法使用某些服务或全部服务范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12.2.“不可抗力”是指住宿提供者无法预见或即使以谨慎的家庭成员应有的谨慎也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例如:战争或类似战争的状况、骚乱、内战、恐怖袭击、自然灾害、核事故、火灾、恶劣天气、通信线路中断或电力、燃气或供水中断(非住宿提供者所致)、罢工以及任何超出住宿提供者控制范围的事件。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管辖权)
13.1. 本合同完全受意大利形式法和实体法管辖,特别是不包括国际私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3.2. 如果合同一方不是 2005 年 10 月 6 日第 206 号法令意义上的消费者,则管辖地为博尔扎诺,博尔扎诺被选为专属管辖地。
第十四条(最后条款)
14.1. 如果本合同的个别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这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14.2. 如果出现原始或后续的监管漏洞,则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